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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网在线咨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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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网在线咨询三20《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的试用期有什么限制?
  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为此,《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等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的行为将得到规制。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为了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就不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了。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据此,在同一单位更换工作岗位不得重新约定试用期。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仲裁网在线咨询三21试用期是否应计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即试用期应作为劳动合同期最开始的那一段,要计入整个劳动合同期限。比如,某个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起成立,试用期1个月,那么,这1个月的试用期也应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而不是扣除试用期后的2009年1月31日。
  
  劳动仲裁网在线咨询三2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如何确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仲裁网在线咨询三23用人单位是否应为试用期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有权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这些权利不因试用期的身份而被限制。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全国人大法工委编、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劳动仲裁网在线咨询三24劳资双方可否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如果提出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那么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有不具有上述情形就可以自由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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