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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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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例评析

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例评析

 

  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因为厂名一再变更,雷某等人已到了退休年龄却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案件经过一次二审、两次再审,历经坎坷,耗时多年,但法律援助律师誓将维权进行到底,终于得以胜诉。

  人到退休却无经济来源

  雷某等25人是原国营企业濮阳县铆焊厂职工,1992年6月濮阳县政府将濮阳县铆焊厂的全部资产与62名职工一并移交给濮阳市地震局。铆焊厂先后更名为濮阳市机械制造厂、濮阳市磷钾复合肥厂、濮阳市星海化工厂。移交后大部分职工未签合同或合同早已到期,由于企业效益不好,雷某等25人长期待岗,星海化工厂没有发放基本生活费,雷某等人生活十分困难。

  2001年3月20日,雷某等25人在劳动局查询得知濮阳市地震局接收濮阳县铆焊厂后只为25人中的6人建立了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且只缴纳了1995年以前的部分年份的养老保险金,对其余19人既没有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也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雷某等25人马上与濮阳市地震局和星海化工厂协商此事,遭到拒绝后,雷某等25人遂于2001年4月16日向濮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4月17日,仲裁委以超过了申诉时效为由驳回了仲裁申请。2001年5月,雷某等25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星海化工厂将原告劳动关系转入濮阳市劳动局并建立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补交原告25人的社会保险金17.9万元;支付欠发原告的基本生活费27万元。

  2001年9月20日,法院以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超过了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雷某等人已到了退休年龄却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经过一裁、一审的诉讼过程,在几近对本案的绝望中实在难以承受继续委托社会律师的经济压力了,于是在拿到一审判决之后,他们来到濮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几经周折获得新证据

  濮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人员详细了解了案情、审查了申请人的经济条件之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是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中心主任吴颖和律师胡贵周承办此案。

  根据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两位法律援助律师认为要想胜诉,就必须找到证据证明雷某等25人与星海化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律师仔细研究了现有的证据材料,并详细询问了当事人,终于有了重大的发现:1995年8月厂方曾开会宣布放假,年底还通知当事人到厂参加工作总结。更令人高兴的是,部分当事人还找到了当时厂里要求参加工作总结的通知。

  为取得相关证据,代理律师四处寻找证人,经过多天的寻找,终于在乡下找到了工厂原工会主席郝某、老职工王某,并让他们出具了证明。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律师提出了两条上诉意见:一、上诉人与濮阳市星海化工厂之间至今仍存在劳动关系;二、雷某等人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审理期间,25人中的1人因故退出,剩下的24人继续诉讼。2002年6月14日,二审法院以同样理由维持了原判。

  再次提起新的诉讼

  辛辛苦苦准备了这么长时间,居然等到这样的结果。对于这样一个判决,虽然受援人一再强调“律师确实尽力了,我们已经很感激了”。虽然有些沮丧,但两位法律援助律师认为,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绝不能放弃。随后,胡贵周应受援人委托,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2003年7月25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胡贵周没有气馁,又代理受援人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为寻找法律依据,胡贵周到劳动部门翻阅了大量的书籍、文件,终于查到了《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养老保险争议是否有申诉时效的请示的复函》(豫劳社仲裁(2002)6号)规定:“为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因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申诉时效限制。”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濮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中心律师胡贵周、潘曙光再次承办该案。

  坚持到底得偿所愿

  2005年7月7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期间,援助律师再次向法庭提交了原二审时期的百余页的20份证据以及注明了证明事项的5页证据清单,并附上了《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养老保险争议是否有申诉时效的请示》的复函。

  庭审中,星海化工厂依然以双方无劳动关系及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法院认为:24名申诉人原为濮阳县铆焊厂职工,按照1992年的移交协议,移交给濮阳市地震局之后,变更为濮阳市机械制造厂,24名工人也一并移交,后来又变更为了星海化工厂,24名工人仍为该厂职工。星海化工厂与16名合同工中的9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余7人未续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终止合同的有关手续,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星海化工厂1995年的文件和通知中可以证明,该厂依旧承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7名合同制工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仲裁(2002)6号文件,认定了养老保险争议不受时效限制。

  2006年1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审一、二审判决,判决星海化工厂补交雷某等24人的社会保险费(从1992年1月1日起,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补发雷某等22人的生活费(从2001年2月16日起,每人每月195元,如有变动按濮阳市政府制定的新标准执行)。雷某等人的生活从此有了保障,他们非常感激濮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感激法律援助律师的辛勤劳动。

  案件点评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变化非常复杂,每一个当事人的劳动关系的变化都是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工作单位共同决定的,办理劳动案件首先要分析现有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找到受援人权益被侵害的事实,然后提出维权和补救的措施。承办人不仅要了解大量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还必须耐心梳理案情,从繁杂的劳动法规中找到与特定的劳动关系相适应的法条和解释,工作量非常大,但劳动案件的胜诉能够直接改变受援人的生活,给他们带来一份长期的生活保障,这是法律援助工作者最欣慰的事,为此他们愿意付出艰苦的劳动。本案经过一次二审、两次再审,历经坎坷,耗时多年,支持法律援助律师将维权进行到底的,不仅是职责的要求,更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对公平正义理念的精神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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