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持下的工伤事故赔偿协议
原告周某。被告上海某公司。
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上海某公司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庄羽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上海某公司间劳动关系于2008年12月3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某公司应支付原告周某七级工伤四项保险待遇、生活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生育假期工资等,合计人民币80000元。支付方式:200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应于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10000元,余款20000元被告应于2009年12月底前付清;
三、上述各期付款,被告上海某公司如有一期逾期,原告周某有权就余下的各期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