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
投诉人:刘××,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工作单位:北京荣兴宝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户口所在地:湖北省保康县歇马镇老官庙二组
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北京××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职务: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桂家坟村20号
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1:要求被投诉人依法补发投诉人自2007年6月份至2007年12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850元,补发拖欠投诉人自2008年1月份至2008年8月份的工资10800元,并再支付自2008年1月份至2008年8月份的一倍工资10800元;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应付金额的25%向投诉人加付补偿金。
2:要求被投诉人退还投诉人被扣押的工作证原件。
3:请求对被投诉人未与投诉人订立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进行处罚。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自2007年5月24日进入被申请人北京××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从事升降机操作工作,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1350元,另外也未上任何保险,劳动关系延续至今。但被投诉人截至2007年12月共拖欠申请人1850元工资,且自2008年1月份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分文工资。被投诉人为投诉人报名考取《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就一直将证件原件扣押至今,一直未交付申请人。被投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要求被投诉人补发投诉人未支付和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和退还被扣押的工作证。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