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谈应当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情形,公司业务员遇车祸受伤,他没向肇事车提起赔偿,而是向所在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受伤业务员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最近对类似案件作出终审宣判,由公司支付杨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2.5万余元。2009年3月,杨德应聘到有限公司从事营销工作,月薪1500元。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伤医疗补助金,同年7月2日,杨德随公司的送货车到乡推销啤酒、饮料。返程途中,公司的送货车与一辆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包括杨德在内的多人受伤。其中,杨德多处骨折,并住院治疗41天,该费用由公司垫付。当地交警大队认定,两车驾驶员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杨德等乘车人不负事故责任。而后,经伤者杨德申请,县劳动部门认定,杨系工伤。去年4月12日,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杨德鉴定为6级伤残,无生活护理依赖。工伤医疗补助金,之后,经杨德申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杨德与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杨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22.5万余元。今年3月底,市二中院二审认为,杨德在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杨德在工作期间乘坐机动车受伤,且已被认定了工伤,故公司应当依法给予杨德工伤待遇。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职工受到工伤,即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再处理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工伤医疗补助金,也即,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杨德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诉求,应该获得法院支持。工伤医疗补助金,公司在支付杨德的工伤待遇后,其有权对其受到的损失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偿,杨德也有义务予以配合。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公司支付杨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共计22550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