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于二O一O年十二月五号开车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张某的伤势有一些好转,但肯定会落下残疾,希望了解一些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对于该事故,适逢国家对《工伤保险条例》做了一些修改,张某的情况能否适用新的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 ?
职工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解答: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调整,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除现行规定的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外纳入工伤范围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非机动车受到伤害时,都认定为工伤。
但是,员工因为单位的公事饮酒或是醉酒,而后再驾车发生交通意外受伤,“这样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说,依据《条例》规定,不论是酒后驾车,还是酒后其他原因受伤,或是吸毒等行为引发的伤害,不论是什么前提,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按照一般法学理论,法通常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新的法律规定往往不适用新法出台前的行为、事件。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的最后条款对溯及力问题做了特别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张某虽然是2010年底遭受的工伤,但由于相关工伤认定机构至今未对你张某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因此,张某的工伤能够适用于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按照新职工工伤赔偿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