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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全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简称工伤鉴定或工伤鉴定标准,这是国家于2006年发布的,也是最新的工伤鉴定标准,标准共分十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的鉴定范围 包括: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五.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七.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八.职业康复的鉴定;
九.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除第(三)项规定外的鉴定。

工伤鉴定标准目录: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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