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您如何申请工伤等级鉴定
案情:原告轮胎有限公司。被告磊磊(又名磊磊磊)。2007年2月18日,被告磊磊到原告轮胎有限公司处工作,同年6月21日18时许,被告磊磊在维修机器时左手小拇指被压伤。被告磊磊受伤后,在博爱县人民医院住23天,并于2007年7月14日好转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原告轮胎有限公司支付。经博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磊磊所受伤害为工伤。经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磊磊的伤情构成9级伤残。又查明,2007年6月21日,原告轮胎有限公司为被告磊磊加入了工伤保险。经被告磊磊提出,原、被告双方已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轮胎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磊磊系原告单位职工,2007年6月21日因工受伤。此后,原、被告一直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对伤残鉴定结果有异议,被告磊磊的伤情构不成9级伤残。故请求判令:1、原告不支付被告磊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7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504元;2、诉讼费、专递费由被告磊磊负担。
被告磊磊辩称:1、被告已与原告轮胎有限公司书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2008年9月24日被告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手续邮寄给了原告轮胎有限公司;2、被告的伤残鉴定程序合法;3、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予以支持;诉讼费及伤残鉴定费由原告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磊磊的工伤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原告轮胎有限公司应否支付被告磊磊的工伤赔偿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7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504元,护理费374元)。
法院认为,被告磊磊在原告轮胎有限公司处工作期间因工受伤致残,且经被告磊磊提出,原、被告双方已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轮胎有限公司应依法履行支付被告磊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和护理费的义务。原告轮胎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被告磊磊伤情达不到9级伤残,鉴定程序不合法,不应支付相关款项,证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轮胎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磊磊护理费37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7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504元、伤残鉴定费300元,合计299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