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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赔偿浅议

劳动经济赔偿浅议

 

劳动经济赔偿浅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被看做是中国开始告别低劳动力成本时代的标志。这部影响中国整个劳动关系格局的法律究竟将为每一个劳动者、每一个用工单位、每一个中国家庭带来什么?在该法施行近两年的时间里,笔者通过在办案工程中的一些体会,想就该法中的两个关键性的概念--经济补偿;经济赔偿,加以比较,以示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其中没有"用人单位无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这不适用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无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选择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为:"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双倍赔偿。但是,《劳动合同法》对于支付赔偿金后是否仍支付经济补偿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后还是否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这一问题在2008年9月18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得以解决和明确,该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即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赔偿金后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对于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这两个关键的概念,经济补偿金应当是指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而经济赔偿金则针对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带有一定惩罚的性质。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如果已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就不必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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