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案例解析
甲与A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起签订了有效期限为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每月工资为5000元,年终奖为10000元。
情形一:合同期满后,A公司提出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甲续订劳动合同,甲不同意续订。
情形二:合同期满后,A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甲续订劳动合同,甲不同意续订。
情形三:合同期满后,A公司提出不与甲续订劳动合同。
在第一情形下,A公司应向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0元,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下,A公司应按向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5000×12+10000)/12×2=11666.67元
简要分析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实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规定,“本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案例中甲的经济补偿应分为两部分进行计算。一部分是1999.1.1至2007.12.31日,这部分的经济补偿金按这个期间的相关规定执行,这期间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劳动法》,一个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另一部分是 2008.1.1至2009.12.31,这期间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在《劳动法》中,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是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是第二十三条。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内也没有关于合同期满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也就是说,自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自2008年1月1日以后,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案例中假设该劳动者的月工资未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此自2008年1月1日起算至劳动合同期满解除时,甲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为两年,因此A公司应按甲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向其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5000×12+10000)/12×2=1166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