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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经济补偿金如何适用

双倍经济补偿金如何适用

 

双倍经济补偿金如何适用

案例
    张某、李某二人于2008年3月1日同时被招聘到甲公司工作,该公司与两人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试用期间,公司对张某的表现十分满意,多次找张某商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总是被张某以各种理由搪塞而未能签订。而公司对李某在试用期间的表现不是特别满意,李某试用期满后虽然多次催促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都被公司以各种借口推脱而未能如愿。两人就这样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直工作到2008年9月。2008年9月30日,甲公司分别以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不胜任工作为由书面通知张某和李某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10月,张某、李某分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李某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评析:

    对本案该如何裁决,法律事务界人士有着不同的看法,而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裁决或判决。对双倍工资与经济补偿金同时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条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具体解释。从字面上来看,该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款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用向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对于本案中张某的仲裁请求似乎应予支持。但笔者认为,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运用应从法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法理、立法者的意图等方面综合考虑。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这是一条古老而朴素的法律谚语。如果劳动者本人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能后的双倍工资,那无疑会鼓励众多的劳动者效仿,这显然与减少乃至杜绝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意图相违背。故对于本案中张某要求同时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应只支持经济补偿金一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同时对双倍工资和赔偿金作出规定的条文。实践中,对类似本案李某这样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的裁决,其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劳动合同法》第87条,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待商榷。首先,在性质上,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的法理,在《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才适用赔偿金条款的情况下,不宜将其类推适用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其次,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即实用双倍工资的惩罚又适用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惩罚,有违“一事不二罚”的法理。再其次,对类似本案中李某这样的情形,不赞同裁决用人单位同时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和赔偿金,这样并不会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而产生变相鼓励用人单位不予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负面效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视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障。因为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满一年后用人单位自然无须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此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却可以适用赔偿金条款了。

    不过,双倍工资与赔偿金也非绝对不能同时适用。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一年之后还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视为已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此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则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第82条第1款、第87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和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同时适用双倍工资和赔偿金,一则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二则体现了法律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惩戒的层次性;用人单位用共一个月之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不适用双倍工资只适用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则适用双倍工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则适用双倍工资和赔偿金。综上所述,双倍工资与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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