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问题解答
我是一家企业的员工,从2004年开始在这家公司工作,2010年4月份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因为组织结构变化不再设我这个职位,在合同到期日前1个月通知我不再续签,并赔偿2008年到合同到期日的经济补偿金,我在公司工作6.5个月,公司只给我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
单位的做法合法,具体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不续签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是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开始规定的,之前的法律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补偿年限从2008年开始计算。
【小结】
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如果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1月1日,补偿有可能是分段计算的,如果新法规定需要补偿旧法没有规定,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