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减人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在延续以上规定的同时,则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具体来说,当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属于或者正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5)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详解
上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用于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月工资”标准如果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也按“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并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最多只能支付不超过12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是根据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的金额。因此,无论是公司辞退了员工,还是员工自身提出了辞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以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均应依法支付。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新的规定,具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但如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
从上面的规定不难看出,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法的突破规定,原来的劳动法只是规定了劳动关系解除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也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规定显然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长期的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