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政策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 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 19961223
【实施日期】 19961223
【章名】 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企业和工伤、职业病患者反映,《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标准待遇的通知》(京劳险发〔1996〕120号)中“职
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改按本人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其工资待遇”所指不够明确,经请示国家劳动部社会保险司后,现对此补充通
知如下: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改按本人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其工资待遇,是指职工本人因工负伤及患职业病后,实际休假前12个
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其工资待遇;因工负伤旧病复发,休假应按旧伤复发后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其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