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要如何应对
2011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加强了对劳动者的权益的维护是显而易见的。工伤的赔偿标准得到提高,工亡赔偿金提高至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有不同幅度的提高。不论是从赔偿金额上、还是认定范围上都迈出了一大步。因此,面对新的修改,一些企业主抱怨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加大了企业经营风险。
但是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是社会发展趋势。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其经营成本有一定增加是事实,但是采取适当应对措施,上述增加的风险从很大成都上将是可以转移。
首先,从增加赔偿金额这一项看,只要是依法为劳动者购买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增加的赔偿金额都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不会直接加重企业负担。当然,如工伤保险费率普遍提高,必然会给每个企业增加一定成本,但是这些成本应该是企业可以承受的,额度是有限的。
其次,增加工伤保险的范畴,上下班途中非机动车车辆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等认定为工伤。一旦构成工伤伤残等级,用人单位支出的成本较大。通常交通事故肇事方具有赔偿责任能力的话,就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改变劳动者可以获得双份赔偿(肇事方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用人单位的工伤)的现实,需要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完善。
针对上述风险,企业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一定要完善用工制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要因小失大,省小钱、话大钱。谨慎使用不愿意在用工单位缴纳保险人员;
二是,企业设立风险基金,尤其是工伤事故频发,风险大的企业设立风险基金增强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三是,社会保险与商业意外险向结合,既提高了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又增加了员工福利,增强企业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