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赔偿程序简析
工伤赔偿制度,乃随着机器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是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其根基仍是侵权赔偿制度。以前由企业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赔付,这样子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所以国家就强制企业为自己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出现了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那么企业就不需要自己来承担责任,只需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就可以了,这样子就可以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筹集、管理的资金来救助工伤职工。可是,有些企业出于各种目的,就不给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那么出现了工伤事故,工伤待遇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有三种情况,第一,不予受理;第二,不予认定;第三,认定。工伤认定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被认定为工伤,接下来就是劳动能力鉴定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之规定,经治疗伤情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就是坚定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的鉴定,分为10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分为两个级别,第一位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第二级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第一个级别的鉴定不服,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
一旦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均告结束后,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