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工伤事故的处理依法维护用工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我国现行法律特点,工伤事故处理可以分为三大步骤,或称为三个程序,即申请工伤认定、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司法赔偿。弄清楚处理程序,不但可以迅速处理事故,节约人力物力资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从中吸取教训,建立健全现代管理意识和模式,较好地实现用工双方的双赢。首先来看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是行政法律确认,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些地区已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确认劳动者受伤是否属于因工负伤,也就是否属于工伤的行政行为。掌握工伤认定程序,要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弄清认定主体。即,申请工伤认定的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根据目前法律法规,构成工伤的法律主体为: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年限,即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国有和集体企业除外)。建筑行业一般为间接的劳动关系,国家有其他规定,见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他有内部承包的单位参照执行。二是把握时效。目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一年,即,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可以申请。(工伤事故的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申请时间为30日,很多人理解为超过30日单位就不能申请,那是不对的。根据权利对等的法理原则,用工双方的权益肯定是对等的,之所以规定单位申报为30日的期限,是对参加了工伤保险单位的要求。因为很多工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申报上规定了较短的时间,便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掌握、了解治疗情况,防止做假,也便于介入,对于费用垫付确有困难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提前支付。辅助的还有事故报告制度,一般事故要求24小时内报告,重大、特大事故立即报告。三是掌握认定范围。本人整理了工伤认定范围,并将其划分为三个方面:生产性事故、意外事故、视同工伤。其次,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是指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含监护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需要弄清楚的有四个方面:一是必须已被认定为工伤,并需提供相应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二是提请时间在伤情相对稳定或医疗终结之后;三是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与工伤认定部门一般是合署办公,负责办理鉴定手续和邀请专家;四是,鉴定结果作出时间为60日,延长不超过30日。伤残等级分为三档十级,一档为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第二档为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第三档为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程度分为3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再次,司法赔偿。目前,工伤赔偿采取一裁两审终局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法通则》等规定,工伤赔偿首先应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时间为45日,延长不超过15日。对于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工伤事故的处理)提请仲裁的时间为认定工伤之日起一年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在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之日一年内提出。工伤事故处理涉及职工生命和用工双方的切身利益,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但是,因为其牵涉的法律、法规、规章很多,令很多用人单位、职工头痛。因为工作的关系,笔者接触了好几起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依照相关规定申报,致使一些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负,一些职工受伤也迟迟得不到补偿,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浪费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