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关系的认定。某浴室老板李某聘用陈某从事水电维修工作,双方约定李某每月支付陈某500元工资,在不影响工作的空余时间允许陈某到其他地方从事水电维修工作,取得的报酬归陈某自己所有。某日,浴室附近的江山大酒店老板刘某找到李某,请李某介绍陈某到其酒店进行水电维修。陈某在江山大酒店连续工作了3天,第三天结束后,陈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摩托车回家。在回家途中被一辆大货车刮倒,陈某受伤,造成伤残。该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姚某驾驶大货车经交叉路口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超越同方向的机动车,且未能保持安全距离,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第50条第1项、第50条第5项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姚某向陈某支付了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元。陈某取得姚某的赔偿后,又向李某要求按工伤处理,享受工伤待遇,遭遇李某拒绝。
注意陈某是无证驾驶,问 (1)陈某和浴室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陈某和大酒店之间是什么关系?(3)陈某和浴室之间是否构成工伤关系?
律师解答:第一、陈某和浴室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虽然他们之间有规定说陈某可以在其他地方兼职工作,也没有签订合同,但都不影响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不是短暂的,是长期的(不要被规定说陈某可以在其他地方兼职工作迷惑,这仅是一个劳动合同的条款,不能说明就不是长期聘用),所以不是简单雇用工与雇主的关系。
第二、陈某和大酒店的关系要看当时刘某与李某是怎么商量的,如果仅是借用这个工人,不按天或者按劳动成果支付工资,那陈某与大酒店就是无偿帮工的关系。如果是支付工资的,这种短期聘用的行为即不再与浴室有关,浴室老板仅起到一个介绍人的作用,这种维修工作关系一般定性作加工承揽关系。
第三、陈某与浴室之间有没有工伤关系也要看刘某与李某是怎么商量的(即看他受伤时处在哪个关系之下,这也是他能够“在劳动关系外再行兼职”这一特殊条件决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陈某的受伤行为如果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即可以算作工伤(不论其有没有违章)。如果他和大酒店是无偿帮工,那么他可以算作受伤在完成单位(浴室老板)交给的其他任务途中,既可以算作工伤;如果他与大酒店是加工承揽关系,他在途中受伤是与浴室无关的,因而也就不属于因工,则不存在工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