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老工伤,目前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理解是将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理解也存在偏差。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老工伤”问题是目前工伤保险领域最头疼的问题,长期困扰“老工伤”本人、所在单位以及政府部门,是个老大难问题。“老工伤”老大难,大致有三个原因:首先,是对于“老工伤”的待遇处理始终没有专门的统一的政策,相关各方各执一词,对政策适用分歧较大。从1951年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1]》开始,到1996年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2]》,再到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3]》,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大的方面就有三次变化。其间,大概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各地还自行突破《劳动保险条例》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探索,所以地方上在那个时期还有地方上的政策。从总体上看,工伤保险制度认定、鉴定和待遇支付三大板块的结构没有太大变化,但在具体的实施机构,尤其是在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上,则变化巨大。正是由于这些变化,导致了各方的分歧。其次,国有企业破产转制激化了“老工伤”问题。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国有企业陆续破产转制。由于相关政策的缺失,以及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的“降低转制成本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强烈冲动,“老工伤”权益遭遇漠视和忽略,“老工伤”顿然失去依靠,陷入无助境地。第三,职业病所特有的潜伏性和长期性,使“老工伤”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事实上,包括煤矿、化工等职业病多发企业在内的很多破产转制企业,都有意无意忽略了这个规定。 “老工伤”群体庞大。四川省初步统计数据表明,截止2006年末,全省有工伤人员79453人,其中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仅20770人,占26%,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58683人,占74%,后者是前者的近三倍!“老工伤”问题积患深重,久拖不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因素,应尽快引起重视并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