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实施后首起工伤保险骗保案
7月18日,山东省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接到某木器加工企业报送的一起工伤保险理赔案。经查,这是一起工伤保险骗保案,所发生费用应由企业按规定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据调查,7月18日14时,某木器加工企业职工隋某在工作中轧伤胳膊,14时7分,企业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隋某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隋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该企业立即安排劳资人员为隋某办理参保手续。此时,该企业劳资人员正在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其他业务,得知情况后,于14时14分为已经发生工伤事故的隋某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15时,该企业劳资人员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报案。
威海市社保服务中心接到报案后,立即安排人员调查取证。经查证120急救中心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发现,隋某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企业为了减轻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才为隋某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据此,将该案定性为工伤保险骗保未遂案,所发生费用由企业按规定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这起案件是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威海市发生的首起工伤保险骗保案。因工作人员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国家未因此造成损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按照规定,有关部门已对该企业进行了相应处罚。(宋厚振)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此计算,隋某的丧葬补助金为15954元(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59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共计398134元。另外,还要按隋某工资40%每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由于企业未为隋某参保,该事故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企业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