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社保基金的规定
“从2008年至2009年我们对249名工伤农民工的调查来看,参加工伤保险的仅有21人,占8.4%。由于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特别是发生工伤后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以换取尽早拿到赔偿金。”处理过大量农民工工伤案件的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不过,即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有不少理念上的创新和发展,在具体制度上也呈现了多个亮点。”佟丽华说,“随着该法的施行,劳动者权益将获得更好的保护。”2006年4月,农民工钟建喜发生车祸受伤,经过一年多的调解(未果)、仲裁和诉讼等程序后,最终拿到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35万元的胜诉判决。但是,在该案刚起诉到法院后,用人单位就提出了破产申请。虽然法院驳回了该申请,但用人单位后来干脆搬迁厂址,转移了财产。“拿到判决申请执行时,律师费了很大周折才找到该单位的一个销售点。查封并拍卖财产后,仅执行到1万多元。而该单位其他的财产线索非常难查到,全部执行完似乎遥遥无期。”在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这个案件时,佟丽华显得颇为无奈。佟丽华介绍,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在实践中,由于有的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或用恶意诉讼的办法拖欠工伤职工应得的工伤待遇,造成工伤职工待遇无法落实,从而引发矛盾。为解决上述问题,社会保险法作出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实践中,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赔偿必须要证明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使得很多证据职工是拿不到的,从而造成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难、赔偿难。佟丽华介绍,新的立法模式将职工自己维权变为政府对不法企业进行处罚。政府部门具有行政执法权,在调查劳动关系、追缴工伤费、进行行政处罚等方面都要方便得多。“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还将理顺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关系。”佟丽华指出,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这种违法行为,本应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补缴保险费。而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却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后果转给了劳动者来承担,使其不得不通过民事程序来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这种将追究单位违法行为的责任推给劳动者个人的制度设计不仅不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而且不利于树立负责任的政府形象。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然后向单位追缴的做法,理顺了两者关系,使劳动者获得了社会保障,同时也使政府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工伤保险的目的之一是分散企业的用工风险。如果企业参加保险后,仍然要支付大部分的保险待遇,恐怕就不会对参保有很高的积极性。”佟丽华指出,社会保险法另一个比较显著的亮点就是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更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并且能吸引更多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将原本由用人单位负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级至十级工伤致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佟丽华说,“实际上,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获得的最大赔偿额就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将这一部分赔偿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可以大大减轻企业负担,也有利于职工及时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