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调解后的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
2007年4月,刘某某进被告单位工作。被告未为刘某某缴纳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2007年12月20日,刘某某在被告单位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经诊断为左手挤压伤,被告为其支付了医药费。2008年6月30日,刘某某上述伤害事故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8年11月21日,刘某某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2009年1月20日,刘某某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该会作出刘某某因工致残程度七级的最终鉴定结论。刘某某伤后,被告支付刘某某2008年1月至5月每月1290元的工资。2009年3月30日,刘某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该会以(2009)办字第1294号劳动争议案立案受理。截止2009年6月11日,该案未审结,也未办理中止、中断审理手续。同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某某死亡,刘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其父母刘某、唐某作为原告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予以准许。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因刘某某工伤造成的七级伤残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70000元、住院护理费180元、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刘某、唐某因刘某某七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62000元(已当庭支付);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