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6级赔偿问题解答,我是黑龙江省鹤岗市的一名农民工,今年3月满58周岁了,在1980年时被鹤岗市的一个集体企业录用矿工,当时有劳动合同,也有保险,现在单位说合同及相关保险单据被弄丢了,1982年的2月我因工受伤,肠切除2/3,术后矿上给予生活补助共270元/月,从1998年开始生活补助增加为420元/月。2008年矿上统一要求劳动鉴定,经市劳动鉴定被鉴定6级伤残,劳动鉴定后,矿上停止了我的生活补助 (自2008年10月至今),矿上要求我去劳动仲裁,然后一次性处理,我想问一下应该怎样计算我的伤残补助及其他的应得的工伤待遇,如果我申请养老保险是否妥当,应该怎样申请?工伤6级赔偿
律师解答:1、立即申请劳动仲裁。2、您应当得到的工伤待遇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1920元/月×60%×60%=9676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61条);(2)因与用人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则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从评残之次月起计算,因您没有说明何时评残的,那我就暂时按2008年10月停发生活费开始计算到2009年4月共计7个月,计算为:7个月×1615元/月×60%×60%=4069元。(3)如果今年5月您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则可得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1920元/月×60%×39个月×40%=17971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11条)。工伤6级赔偿,因此,你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合计31716元。3、关于养老保险问题。工伤6级赔偿,如果单位曾经为您交过养老保险,那么在当地劳动局就会有备案,您可以去查一查。如单位从没有为您交过养老保险,可以通过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单位为您补交保险。加上国家开始实行缴纳养老保险以前的视同缴纳的年限,如果加起来超过15年,那么,您应当在60周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到时享受不到,那么,就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原单位解决了。工伤6级赔偿,如果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十五年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但是按照黑龙江省新的政策,如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月领取养老金。工伤6级赔偿,就目前来说,农民工参加了养老保险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将按月领取养老金是大势所趋,相信不久就会有全国统一的政策法规出台。现在,在地方,如北京就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