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可否获得双份赔偿,我是某化工厂职工,平时都是乘坐单位班车上下班。有一天,我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班车,便乘坐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左腿受伤,住院治疗20多天。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额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5988元。我出院后,遂要求单位按工伤发给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我住院期间的工资,而单位认为,我已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单位无需再给我工伤赔偿。请问,我能否再获得工伤赔偿?
你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你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职工可以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那么上述两种赔偿能否同时享受呢?以前工伤处理部门在处理工伤待遇纠纷时均要求先民事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且不能重复,只有在民事赔偿低于工伤赔偿待遇时才给予补足,但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此情形已发生变化,解释并不排除两种待遇同时适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条件。“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交通事故与工伤,其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公共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相关活动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交通事故与工伤,“上下班途中”则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