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款被侵吞仲裁十个月仍未下裁决书,2008年2月,28岁的丁师傅应聘到数控公司做了一名焊工,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2009年3月16日,丁师傅与同事在搬运一齿轮箱时发生意外,致使他左手无名指骨折。公司马上送他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药费,伤愈后,丁师傅又回到了公司原岗位。当年7月份,他被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并很快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380元。但丁师傅一直没有拿到这笔钱,钱被公司拿走了,他多次索要都没有结果,直到2010年3月16日,公司财务才支付了他3600元,但被公司相关负责人告知,这是“一次性了断”。丁师傅说,他对照公司其他员工的工伤补偿,觉得这个补偿金太少了。工伤十级伤残,对此说法,办公室主任陈以否定。他说,丁师傅对工伤认定事宜和补偿结果始终都是知道的,不给他足额伤残补助金,“是因为他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工伤十级伤残丁师傅认为,社保支付的这笔补偿金应该属于自己。拿到3600元补助金后,因不满补偿金额他曾多次向劳动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负责人认为他这样做影响了公司形象,对其行为多有微言,其与公司关系也迅速恶化。2010年4月9日,丁师傅以“身体不适”为由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约定在当月底离职,他所在部门的班长、部门主管、部门经理都在辞职报告上签了字。2010年4月29日,丁师傅收到了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称2009年以来,丁师傅视安全规章于不顾,经常违反公司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机床,且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致使质量事故频发,严重影响公司产品质量及生产计划的完成,并称2010年2月,因他加工报废而延误公司的产品交货,导致公司被客户罚款9万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累计10万元以上。为严肃公司纪律,公司决定与丁师傅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公司质量责任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其赔偿质量事故赔偿金9000元。工伤十级伤残丁师傅对公司文件所称的内容基本否定。他说,根据公司规定,如果生产出现报废产品,公司当日的生产日报表上就会体现出来,同时在月底公司会统一出具废品报废单,由本人签字。报废三个之内属正常范围,签字认可不用赔偿。在他的记忆里,在公司工作两年多,自己只签过三个以内的报废单,根本没有引发这么大的经济损失。如果真的有,公司应该公示甚至开具处罚报告。公司直到他准备离开时才制作处罚决定,显然是对其离职的报复。工伤十级伤残对丁师傅的指责,恒立股份办公室主任陈梁予称,丁师傅“不是一个合格的员工。”他同时也承认公司在管理上确实存在缺陷,应该加强管理。陈梁予表示该劳动争议已经进入仲裁程序,公司只等裁决结果。工伤十级伤残丁师傅离开恒力股份后,聘请律师向德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的伤残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医疗补助金,共计22520.32元。2010年5月21日,仲裁委通知丁师傅将于6月21日开庭审理此案。工伤十级伤残然而,开庭当天,仲裁员没有出现在仲裁庭,整个庭审过程只能由书记员主持。此后,丁师傅和代理律师曾多次到仲裁委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但都没有结果。工伤十级伤残“10个月过去了,仲裁就是不出结果,这样仲裁劳动争议案,我们精力上担不起,经济上担不起,时间上也担不起呀!”对此,德清县仲裁委表示,这个案子作为工伤赔偿案,事实很清楚。但因为恒力股份举证当事人对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要求仲裁委一并处理,所以仲裁委才决定通过调解了结此案,调解不成,再作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