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工伤问题研究,有关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约为2700万。(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这是人保部公布的数据。事实上,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工的权益进行了相应保障。《劳动合同法》第63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在现实中,这些法律条文经常不被遵守。很多派遣工工作时间都在两年以上,最长甚至达10年,并且大部分工作岗位都是长期性、基础性而非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全国总工会已将完整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劳务派遣”内容。该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这比此前人保部公布的2700万多出逾一倍,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简单地说,劳务派遣制度,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这一制度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通过梳理历史,我们发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以及用工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央民族大学杨邦君的研究,我国的派遣经历了涉外劳务派遣、国企改制中的劳务派遣、市场化下的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的劳务派遣四个阶段。(劳务派遣员工,工伤)一个令人担忧的事实是,“逆向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一些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逃避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宝”。在正常的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应该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先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然后劳动者再被派遣单位派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为工人提供法律规定的工资保障和社会保障。在“逆向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已经在用工企业上班,和用工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然而用工企业强迫这些工人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将他们变成劳务派遣机构的工人,转嫁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劳务派遣制不仅能让企业谋利,也能让劳务派遣机构捞到一笔数额不菲的劳动派遣管理费。随着劳务派遣本身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行业,众多资本纷纷涌入这个领域,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迅速膨胀。但是我国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却明显滞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仅限于50万元注册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无其他要求。法律规定的准入门槛明显偏低, 有时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下就有数千甚至上万名派遣工,一旦发生工伤、职业病、拖欠工资等事件,劳务派遣机构将很难承担这些风险。此外,目前没有明确的部门对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批,这也导致了劳务派遣机构良莠不齐的局面,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对于工人来说,一旦遇到权益被侵害的事件,他们就发现自己的劳动关系模糊不清,合法权益被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当成皮球踢来踢去,维权之路也变得难上加难。更不合理的是,派遣工往往被所在用工单位的工会所排斥,难以成为工会的正式会员,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于他们来说,工作是不稳定的,未来是不确定的,他们的命运和缺乏保障的劳务派遣机构拴在了一起,难以抵御可能到来的风险。在强势的资本面前,政府应该是制衡资本、保护派遣工权益的重要力量。(劳务派遣员工,工伤)例如,意大利与瑞典的工会对劳务派遣制度持强烈的抵制态度,国家在立法上明文禁止及取缔劳务派遣;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工会也对劳务派遣持克制的反对态度,国家在立法上有效保证了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至今没有出台规范劳务派遣制的专门法律,政府部门也难以对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工会组织也没有强有力地维护工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