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因病猝死属于工伤 ,徐某是我市某单位的职工,工作兢兢业业,每年都获得单位的优秀员工奖。但往往事不尽如人意,徐某照常来单位上班,在工作期间突发心脏病,单位同事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市立医院进行抢救,但徐某最终于2010年1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死者家属申请,我市的劳动主管部门将死者认定为工伤。因该单位一直都没有给死者办理职工工伤保险,且也不认为该死亡属于工伤,一直不予支付相应的费用。徐某家属无奈将该单位诉至我市劳动仲裁委,要求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本案中徐某虽是因自身的身体原因导致死亡,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该条例不难看出,本案中徐某的死亡属于工伤。那么既然属于工伤,单位就应该为其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但本案中因为该单位一直未给死者办理职工工伤保险,那么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该单位应该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给徐某家属支付费用。根据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即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比老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要将近翻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