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名义参保 受伤难享职工工伤待遇,没有参加工伤医疗保险肯定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常识。然而,这个常识在小禹和他所在的公司看来,并不适用。因为小禹是实际参保人,尽管参保申报时使用的是别人的名字,但缴费基数是他的,事实上的缴费人也是他,而且公司可以为此作证。可是,社保部门并未采纳他的意见,表示不能给予其工伤待遇,即使近日的行政复议答复也不支持他。(职工工伤待遇)小禹于去年3月到该公司从事化学试验分析工作。今年2月5日上午,因试剂飞溅损伤了他的眼睛和面部,就医后公司为他申报了工伤,获批后却拿不到社保部门给予的工伤待遇。社保部门不给予其工伤待遇的理由是他没有参保。小禹解释说:入职时他的身份证尚未办下来,只得借用其同学小刘的身份证填报员工登记表格。故此,在公司内很多人叫他小刘,而不知他姓禹。该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显示:为小禹投保时使用的是小刘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而实际缴费人是小禹,缴费基数也是小禹的工资基数。社保部门给出的回复是小禹本人并未在系统内显示工伤缴费参保记录,并指出该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应严格核实员工身份。由于工伤保险关系中的参保人是指参加工伤保险时所申报的人员,故无法确认小禹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由于小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与社保部门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故不能享受社保部门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该公司主张小禹与社保部门之间存在事实工伤保险关系一说,社保部门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现行政策法规没有“事实工伤保险关系”这个概念。至于该关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参加保险时单位申报的职工身份进行确定,而不能凭空推定。社保部门之所以从严把握此事是为了规避骗保风险。(职工工伤待遇)如果小禹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也应该按照工伤待遇的相关标准对他进行赔偿。造成小禹当前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窘境的原因是员工申报不实、企业审查不细,同时,律师也提醒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时,应该对员工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以免出现像小禹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