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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保险统筹问题

老工伤保险统筹问题

 

老工伤保险统筹近期成为媒体的热点。所谓“老工伤”,目前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截止目前为止,在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的一切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从来没有“老工伤”这个词汇出现。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的理解,是将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个理解也存在偏差。笔者认为,“老工伤”是个不规范的用词,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就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
    对于“老工伤”问题的政策适用,大致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以“老工伤”人员发生工伤的时间为准,适用当时的政策。比如,某人是1980年代发生的工伤,则采用并一直采用《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其工伤问题。第二种意见是“老待遇老办法,新待遇新办法”,即以待遇发生的时间为准,适用当时的政策。比如,某人尽管是1980年代发生的工伤,评定为工伤七级,若其在2000年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则应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在2004年以后,则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第三种意见是完全适用新办法。其理由很简单,新办法实行后,老办法实际上就作废了。即便没有作废,也没有人来执行老办法了。这三种意见各有其道理。用人单位比较倾向第一种意见,因为这样可以减少待遇支付。“老工伤”及其亲属比较认可第三种意见,因为这样可以获得更多待遇赔付。笔者认为,第一种办法过于严苛,第三种办法则过于宽松,第二种意见较为合理,应该成为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基本原则。我们知道,工伤存在旧伤复发,需要长期的医疗支持,严重工伤情形(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更需要长期的收入支持(伤残津贴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因此,工伤是一个长期事件。一般政策适用时采取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不能够直接用于“老工伤”。这是因为,第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使“老工伤”无法享受到新政策的好处,这对于“老工伤”是不公正的。第二,过去的政策,在新政策出台后,新政策自然就替代了老政策,“老人老办法”实际上处于无着落的境地。更重要的是,政策本身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变化的,正因为过去的老政策不能够适应现在的形势才会进行变更修订,片面的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将“老工伤”捆绑在已经完全不适应新形势的“老办法”里,显然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必然导致政策双轨,不仅现实中难以执行,也因为对“老工伤”明显不利而无法被其接受。所以,第一种意见是不合理也不可行的。至于第三种意见,同样不合理不可行。“老工伤”是历史遗留问题,当然应该尊重历史。受限于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当时的政策对于当时的工伤处理应该予以认可和保持。不少1996年10月以前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要求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笔者认为就不应该支付该待遇,因为当时适用的《劳动保险条例》并无该待遇的给付。 “老待遇老办法,新待遇新办法”是处理“老工伤”最为合理的指导原则,其本质是基于待遇的实际发生时间,分阶段的适用政策。如此既能够合理的保障“老工伤”的权益,又避免了不合理的待遇支付。老工伤保险统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出席记者会并接受媒体采时说,老工伤人员这个群体我们是这样界定的,就是已经受到工伤的伤害,但是还没有纳入到工伤保险的统筹范围里来,而是由各个企业自行管理解决待遇的一批人员,这个群体在老国有企业特别是过去一些矿山、建筑企业当中比较集中。老工伤保险统筹
  老工伤问题是一个经济体制转轨、企业改革涉及群体规模比较大的历史遗留问题。国务院作出决策全面解决这个问题。据我们初步调查,现在工伤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1.62亿职工,老工伤人员这个群体还有300多万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其中国有企业当中有伤残等级的,特别是1-6级工伤人员加上工亡职工的家属。老工伤保险统筹
  这样一个群体特别是伤残和工亡职工的遗属是最需要帮助的,因为他们日常的医疗费和抚恤费用都是比较高的。国务院决定把所有的老工伤人员都纳入到这个范围里面来,但是首先解决这130万人的问题,在今年4月底,也就是说下个月底,要将其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的统筹管理。在今年年底之前,要把其他的老工伤人员也都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正像你讲到的,老工伤人员所在的企业,有一部分已经破产了,有一部分虽然没有破产,但是经营困难,很难再拿出钱来,所以在国务院决策中是多渠道筹资,首先存续企业应提供一部分资金支持,如果资金不足的话,目前工伤保险基金有一定的结余,用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再承担一部分,地方政府还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角度再提供一部分财政支持。老工伤保险统筹
  此外,中央财政对于老工伤人员特别集中的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城市等,给予有重点的资金支持,这个预算已做了安排,而且已全部拨付到各省。通过这样几条渠道,再加上过去我们工伤保险工作的经验,我相信老工伤保险统筹这样一个涉及几百万人的历史遗留问题,是可以得到较好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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