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风险提示: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继续用工,需及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009-09-22 23:59用人单位风险提示: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继续用工,需及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以来,很多单位对于对新入职的员工,能够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所签订的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到期的合同,缺乏明确的认识和管理,有些单位甚至疏忽大意,把合同到期的时间给忘掉了,以至于出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职工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单位继续按照现有的工资报酬支付,但是却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面临的风险特别大,一旦与职工之间发生纠纷,或者因效益不好,裁减人员的时候,将面临支付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人民法院报最新刊登的案例,便是最好的警钟。
案件审理中,原告北京宁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诉称,韩某在宁夏大厦工程部任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宁夏大厦工作,但韩某一直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22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韩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宁夏大厦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年9月份的工资。今年6月8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宁夏大厦向韩某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以及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12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67.43元。宁夏大厦不服该裁决书,认为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主要原因系韩某拒绝,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67.43元,但同意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
被告韩某辩称,其与宁夏大厦建立及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属实,此间其确在宁夏大厦工程部任水暖工。但是,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后,宁夏大厦从未找他续签过劳动合同。现在韩某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宁夏大厦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系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应由谁负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宁夏大厦申请证人刘某、宋某出庭作证。刘某、宋某证明说在2008年六七月间曾经接到过宁夏大厦人事部的电话,通知韩某所在的工程部去签合同,宋某将此通知转达给了韩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08年4月2日,宁夏大厦与韩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宁夏大厦工作,双方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证人宋某虽证实宁夏大厦曾通知韩某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但对于韩某不予续签的情况,法院认为宁夏大厦仍应负有提示韩某续签的义务。可直到2008年12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宁夏大厦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义务。所以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宁夏大厦承担,其应依法支付韩某二倍工资差额。宁夏大厦不同意支付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