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辞退孕妇解读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职场女职工享有下列孕期特权:
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可能以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从事相关工作为由,而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在录用女职工时,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后在女职工妊娠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女职工权利受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当然因女职工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即使和女职工签订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汞、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三、关于产假
1、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