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满劳动合同没续签是否赔偿双倍工资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8年4月入职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李某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甲公司每月25日发放王某上月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李某工作至2010年2月10日离职。李某于2009年3月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09年4月至2010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000元、加班费等。仲裁裁决甲公司支付王某2009年4月至2010年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2000元、加班费等。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也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该如何处理?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就是强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实际上是与劳动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样处于有劳动关系无劳动合同的受损害的地位。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同样应该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2009年8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自发布之日起供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考执行。其中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该条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但支付双倍工资期限的起算点,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有所不同,不再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合同期满未续签的情形中,为劳动者继续工作后满一个月),而是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算点提前了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