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因公喝酒醉死算工伤
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如醉酒伤亡是否算工伤的问题,私车挂靠到公司,司机受伤算不算工伤的问题,职工无证驾车上下班伤亡算不算工伤的问题,职工参加本单位活动受伤算不算工伤的问题等。
窃以为,因公喝酒死亡算工伤论,可以休矣。因为,这毕竟不是治本之道。如果,要清算责任,应该首先从源头理起。首先要严格控制公款吃喝,尤其是要杜绝大吃大喝;其次要在全社会树立文明饮酒的习惯,第三,有醉酒伤亡者,应该追究动用公款饮酒的相关组织者的过失犯罪职责和经济赔偿责任。矫枉过正,以儆效尤,这样才是治本之策。否则,政策定了了也是白定,禁令等于不令。——
12月10日,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涉及多方面内容,其中包括醉酒伤亡是否算工伤。规定指出,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喝醉了,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就不应算工伤。但重庆高院行政庭几位资深法官在进行延伸解读时指出,职工按照单位或领导安排去搞接待应酬,喝死喝伤了,就该算工伤。
11日,重庆高院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作出声明,《暂行规定》第13条全文为“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该问题答问完毕后,重庆高院行政庭庭长樊非及发布会主持人又强调,“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是建立在贯彻《规定》精神基础上的,希望媒体不要误读,以免造成不良的舆论导向。言外之意,是媒体集体“误读”了。
然而,重庆四家报纸派的记者各不相同,写出来的稿件不同,标题制作也不一样,但都传递了同样的意思:工作陪酒喝死人应认定为工伤。这说明在10日的媒体见面会上,重庆高院资深法官们的确解读出了“工作陪酒喝死人应认定为工伤”这层意思或者在借助媒体试探公众反应,而不是媒体集体无中生有或歪曲理解,进而误导读者和公众。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把“工作陪酒喝死人应认定为工伤”的论断者说成是媒体呢?
不该说的话已经说了,不该试探公众的意图已经表达出去了,理性、负责、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配合媒体,想办法把错误的意思扭转过来或对错误的试探表示歉意,而不是一出岔子,就把责任推卸给媒体了。事实上,在重庆高院《暂行规定》这个报道上,媒体只是传声筒,即,把重庆高院的意思传递给公众,力求做到准确。而那些专门负责延伸解读法规的法官,也都是重庆高院指派的,他们说错了话或错误地试探了公众意图,传递了不该传递的意思,责任在高院。
事实上,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怕就怕一些执法部门,明明是自己错了,却还装出一副无辜的样子。10月13日,最高法副院长景汉朝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这种认识和做法与现在国家强调的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不相协调”。笔者以为,景汉朝副院长的这种批评是很中肯的,值得深思和反省。
工作中醉酒死亡可以算工伤论是荒谬的。首先,在中国是否有以喝酒为职业的工作(酒厂的品酒师不在此讨论之列)?第二,工作中是否可以喝酒?第三,喝到醉死为止是否是工作必须?第四,此说极易误导人们直接或间接酗酒,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安全隐患。第五,即使是企业或私营业主,也没有资格或权利强迫人喝酒致死。这是一个人格权力的尊重和行为故意与否的问题。如是故意,那是故意杀人;如是超出范围的酗酒,也是一种过失杀人的责任。在法律上都有相应的规定的,而不应该简单地用工伤一言以蔽之。
工作中醉酒死亡可以算工伤论,这是法治社会的悲哀。看似为民生着想,是为死者家属分忧。但实质上隐藏着更大的腐败和漏洞。如果,自上而下,都按中央和各级政府规定的标准接待,都按公安部的禁令严格执行,工作期间严禁酗酒,何来此条法规?其潜台词是,如果没有按中央规定的标准接待,没有按公安部的规定办理,只要是和工作扯得上边,就可以按工伤处理。那人们对中央乃至各级政府规定的接待标准和公安部的禁令,都将会置若罔闻,甚至视为废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有长箩索,我有翘扁担,我行我素。导致以工作为名,实为腐败盛行的酗酒场面屡禁不止。量小非君子,舍命陪君子,喝死一个够光荣,喝死一群算工伤。这将成何体统,若长期以往,国将不国,法将不法,民将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