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工伤的规定的两点建议
一、建议将工伤预防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建议将工伤预防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
理由是:
第一、工伤保险的预防、康复和补偿三位一体的原则是当今国际工伤保险制度中较为通行的做法。从20世纪中期开始,工伤预防内容陆续被各国写进法律条款。德国在1884年立法之初,就已经将工伤预防纳入工伤保险;1911年更是将其在立法上列为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那时,德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我国目前的水平。国家关于工伤的规定
第二、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是“零工伤”,这要求工伤保险制度构建时将工伤预防放在首位。国家关于工伤的规定
第三、基于国际劳工组织的要求。1964年通过的《工伤事故津贴公约》第121号公约第26条规定:“每一个成员国必须制定工业安全与职业病预防条例”,要求实施工伤保险的国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国家关于工伤的规定
第四、我国现行法规已有相关规定。如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应是预防、康复和赔偿相结合的。我国已有很多省市已通过地方立法规定工伤预防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而且实施效果很好。因此,本人认为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最为重要的环节。
二、建议增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不重复享受条款
理由是:
其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这一属性决定了工伤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不应重复享受。国家关于工伤的规定
其二,重复享受对其他工伤职工而言显失公平。同样是工伤,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而在工作场所造成的工伤,却只有工伤保险待遇,前者明显高于后者。国家关于工伤的规定
其三,国际公约和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实行不重复享受原则。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法国、韩国等均采取了待遇补差式做法,实行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