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工伤保险办理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等资料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工伤保险办理
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办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一、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填写的表格必须加盖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3.企业上年度的《劳动情况表》(104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协议书》(在乙方处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签字并盖公章,—式两份);
5. 《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6.《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一式两份);
7.《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表》(一式两份);
8.《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基金单位补缴表》(一式三份);
9.《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
10.《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变动情况台账》(一式两份)。
二、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方式
1. 新参统企业在办理参统、登记、核定的同时以支票方式结算。
2.2000年4月前成立的企业,应从《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2000年4月施行后,开始补缴工伤保险费,同时核定新一年度的缴费基数。
3.2000年4月后成立的企业,应按实际成立时间次月起补缴工伤保险费,同时核定新一年度的缴费基数。
4.每月23日至次月的3日为报表时间(如无人员增、减变化。可不报月报表)。每月5日社保经办机构财务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方式进行结算。
三、工伤职工登记
1.范围:暂定为目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和亲属。
2.工伤职工登记须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劳动鉴定表》;(2)《工伤认定申请表》;(3)《工伤证》;(4)《身份证》;(5)《大病医疗卡》;(6)《工伤待遇审批表》(原件三份)。
3.须填报的有关表格:(1)《工伤职工登记表》(两份);(2)《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两份)(此表须每月在23日至次月的3日填报);(3)《企业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申请审批表》(两份)。
四、准备材料注意事项
1.所有书写材料均用黑色签字笔;
2.申请表复印无效;
3.填写申请表时注意单位及个人意见栏需填写意见、签名或盖章;
4.亲属签字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事故经过说明应包含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以及伤害情况,并在结尾处留下单位相关部门或负责人电话;
6.诊断证明(复印件)要求字迹、医疗诊断章清楚,注明初次诊断时间;
7.不同文书应分开复印;
8.提供旁证材料需附带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关系证明;
9.提供的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字;
10.有原件或复印材料均使用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