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建立工伤事故处理档案,对事故调查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技术鉴定、照片、分析化验记录、会议记录、仪表记录、综合调查材料、旁证材料、登记表、报告书等都应妥善保管;对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小事故,企业负责人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仔细调查。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责任,找出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当地劳动、公安、工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对事故现场、机器设备状况、工人操作过程中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彻底查清造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若发生了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企业必须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并应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以免事故扩大,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则应由有关单位选定人员进行调查,一般由劳动安全部门为主组成工伤事故调查组。工伤事故调查人员必须与该事故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同时具有调查工伤事故必须具备的专业特长。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工伤认定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工伤认定档案进行鉴定。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工伤认定档案,应当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填写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至少两人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工伤认定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因保管不善造成工伤认定档案丢失、损毁、泄露国家秘密或伪造、编造、篡改工伤认定档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类档案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