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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伤赔偿案件因一份借款申请多起波澜

一起工伤赔偿案件因一份借款申请多起波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诚信日益受到公众关注。对外,诚信关乎到其生产的商品是否安全、价格是否公道、履约是否顺利;对内,涉及诸多职工的权益应如何依法受到保护,产生纠纷应如何依法解决。

    今天的案例,诚信的缺失为职工个体带来了诸多的不幸,同时也导致了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确应引起关注。——编辑手记

    2009年6月1日上午,北京的驾驶员申常根怀揣判决书,拖着做了四次手术刚刚初愈的左腿,从北京西城区法院风风火火赶到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他激动得满脸通红,对为他提供法律援助的郭兴昌律师连声说:“法院判我赢啦!判我赢啦!”

    6月2日上午,申常根给北京西城区法院送去一面锦旗,感谢法院在这起企业伪造证据,对工伤职工不予赔偿,继而起诉其对企业构成欠款的案件中,作出公正判决。申常根对主审法官王辉说,“公司告我欠他们钱,要不是法院主持公道,我就是有八张嘴也说不清啊……”

    工伤“借钱”看病

    2007年3月14日,38岁的申常根到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司机。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包括工伤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2007年6月4日14时,申常根驾车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左腿严重受伤。其被999救护车送往医院后,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某在16时赶到医院,交手术费时他说:“我就带了1000多元钱。”

    “这是车祸骨折,不是伤风感冒!”申常根的哥哥对此表示不满。

    经过申常根亲友的交涉,医院同意在欠费的情况下,于当晚21时给申常根实施了长达8个小时的手术。

    次日上午9时,处于麻醉缓解状态的申常根,向前往医院了解情况的公司财务总监马某和经理助理谢某,提出要求单位出钱为其治疗的请求。

    对方答道:“根据公司规定,你要先写份申请,董事会研究后再决定。”躺在病床上的申常根,在谢某书写的一张“借款申请”上,吃力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借款申请”的内容为:“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腿部受伤,需医药费两万元整,因本人无力支付费用,故向公司借款两万元整。”几天后,公司经研究同意借给申常根1.5万元,并全额给了北京市红十字会抢救中心,但因1.5万元不够偿付全部治疗费,申常根的亲友又付给医院1.38万元。

    1.5万元的治疗费由公司交到医院后,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某于6月中旬让申常根向公司出具了1.5万元的借据,但2万元的“借款申请”并没有退给申常根。

    日后,这张2万元的“借款申请”成了申常根欠公司2万元的“证据”。

    “借款”纠纷

    因企业未按国家规定给申常根参加社保和工伤险,申常根的后续治疗费又被企业拒付,申常根走上了曲折的维权之路。

    2007年8月22日,申常根经过劳动仲裁确认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同年12月27日,他自行申请的工伤鉴定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008年3月3日,他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我现在真是有苦说不出了,特向法律援助中心的领导申请,帮帮我吧!”

    法援中心主任彭兴钢看着申常根拿着的申请书,拨通了律师郭兴昌的电话……

    2008年3月,郭律师为申常根第二次申请劳动仲裁提供援助,申常根向劳动仲裁庭申请:公司支付申常根已经发生的养伤期间工资;报销第一次住院期间自己垫付的治疗费、护工费;返还出具的借款申请及借据。

    劳动仲裁庭审中,公司代理人出示了当年“借款申请”的复印件,但复印时将“借款申请”四个字进行遮挡,并以此为据,称公司已支付了申常根养伤期间工资2万元。

    申常根指出:复印件是遮盖了原件借据抬头后复印的,企业根本没有支付其工资,2万元是借款申请书中的申请内容,用于工伤治疗,要求对方出示带有“借款申请”内容的原件。

    “原件找不到了:”代理人辩称。

    劳动仲裁审理后,公司关于交通事故发生第二天支付申常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万元现金”的说法,未得到仲裁庭支持。

    2008年5月16日,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做出申常根胜诉的裁决,应支付申常根各种费用近5万元。

    仲裁裁决送达后,公司没有表示不服,但也未按时付款。执行阶段,公司代理人执意要从近5万元的执行款中扣除已支付医院的1.5万元。申常根要求返还“借款申请”和1.5万元的借据,但公司代理人以“找不到了”为由推诿。

    2008年6月30日,在执行庭主持下,公司代理人写给执行庭一份关于申常根给公司出具的1.5万元借据作废的《说明》,但只字未提那份2万元的借款申请也同时作废。法院执行结果是:从总的执行款中扣除公司支付给医院的1.5万元,申常根实际获得的各种费用不足3.5万元。

    急需治疗的申常根用执行款,支付了第二次和第三次手术费。之后,申常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残8级。

    2008年12月,申常根提起第三次劳动仲裁,请求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垫付的第二次、第三次手术费;后续发生的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等共计9万余元。

    2009年2月9日,在劳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达成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公司7日内支付申常根8.5万元,双方就本案争议不再追诉的调解协议。

    “申请”的另一“功效”

    2009年2月9日,劳动仲裁调解书确定了公司向申常根支付8.5万元的义务,但企业并未履行,申常根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2009年3月16日,法院执行过程中,公司再次以遮盖了“借款申请”字样的复印件为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申常根返还“欠款2万元”。

    2009年3月30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就此案第一次开庭审理。

    申常根对公司提交的复印件再次提出异议,要求出示带有“借款申请”字样的原件。公司代理人改变原来“找不到了”说法,向法庭表示“找找看”。

    2009年4月10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时,一直辩称找不到原件的公司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撕去“借款申请”字样的原件。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表示:“公司没有其他证据,仅凭这张有被告签了名的‘借条’,法律上足够了……”

    对此,申常根气得脸色铁青,指着对方说:这份证据是当年“借款申请”的原件,但你们把写有“借款申请”字样的抬头撕了,请求法院查证!

    郭律师指出:“本案中,企业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都要经过劳动仲裁确认;拒绝为职工申报工伤;一年多前的劳动仲裁中,辩称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二天以‘借款’方式,支付了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2万元现金;一年多后又在本案之诉中,谎称2万元是与工伤无关的另一笔民事借款……希望法院明查。”

    法院判决

    2009年6月1日,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申常根在住院治疗期间,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申常根于2007年3月14日到原告公司工作,任职司机。2007年6月4日,被告在前往怀柔(北京所属地名)送货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治疗。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出具被告在住院期间书写的字据,内容为“因本人申常根在交通事故中腿部受伤,需医药费贰万元,本人无能力支付费用,故向公司借款贰万元整。借款人:申常根,2007.6.5”。原告称该字据为借条,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称该字据为??支付医疗费1.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07年8月,北京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被告与原告自2007年3月14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2007年12月,北京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为工伤。

    2008年5月16日,被告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报销住院费用,要求原告返还借款申请及借条。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原告按照月工资1500元的标准支付被告2007年6月4日至裁决书生效之日止的工资,并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为被告报销费用。

    在裁决书的执行过程中,原告向法院出具的1.5万元借据作废。

    2009年2月9日,被告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后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相关医疗费用。原、被告经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原、被告劳动关系自2009年2月9日解除,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8.5万元,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不再追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向本院出具的被告在住院期间书写的字据,仅能证明被告做出过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原告已将借款给予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比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郭律师表示:“从业多年,我还是头一回碰到这么离奇的民事案子。这件援助案,难就难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借款申请的字样被撕去。案子的胜败取决于法官科学严谨地逻辑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和一颗公正廉明、维护百姓权益的正直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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