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亲属是否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双重赔赔
案情简介:
2006年7月31日晚,平顶山煤业集团第六工程处职工高书波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书波被撞出10多米远昏迷,经治疗四个多月不治身亡,花费医疗费100251.86元,经事故认定高书波负同等责任。2007年2月7日,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高书波工伤。经过与另一事故方协商,按同等责任划分,高书波父母高玉柱、王永兰最终获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19万多。后高玉柱、王永兰通过单位向河南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以高玉柱、王永兰获得的赔偿已超过其可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不予支付,只按月给予王永兰抚恤金,但一直没有送达决定文书。
诉讼过程:
2010年1月份高玉柱找到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咨询,事务所指派我解答问题,经过了解案情,我告知其可以获得工伤待遇补偿,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高玉柱、王永兰后委托我所代理诉讼,我所指派我代理案件,我代写了起诉状,高玉柱、王永兰随后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河南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履行支付工伤待遇职责。被告答辩说: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职工工伤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超过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代理意见:
1、 两原告之子高书波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治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及三十七条之规定,两原告可以从被告处报销医疗费和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两原告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被告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3、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统筹范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差别,两者是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民事赔偿是依据《民法通则》从第三人处获得的赔偿,而工伤待遇补偿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的补偿,两者没有冲突,互不妨碍,工亡职工亲属在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补偿。
4、 被告依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予支付两原告工伤待遇补偿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工亡职工亲属取得工伤待遇补偿设定限制条件,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限制性规定规定剥夺了《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工亡职工亲属的权力,《工伤保险条例》的效力高于《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被告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两原告工亡待遇补偿。
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统筹范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差别,两者是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河南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重新审核高玉柱、王永兰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
河南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审核高玉柱、王永兰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赔偿)双重赔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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