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该承担丢失员工档案的责任
案情简介:曹某于1980年1月16日在北京某冷库担任司炉工,1983年他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84年,该冷库向上级菜蔬公司请示后,决定开除曹某公职。1993年,曹某刑满释放后回京办理落户手续。此后,曹某多次去冷库和菜蔬公司寻找档案,但未能找到。1996年10月8日,菜蔬公司作为某冷库的上级单位,决定将冷库与另外3家公司合并重组成立蔬菜中心,原冷库的全部债权债务由蔬菜中心承担。2008年7月,曹某在多次寻找档案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菜蔬公司找回他的档案并按规定转移,补缴1996年6月至2008年裁决之日止的养老、医疗、失业3项社会保险费;支付1996年6月至2008年底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医疗费3.7179万元。 在仲裁过程中,菜蔬公司辩称冷库注销后员工均归蔬菜中心管理,蔬菜中心系独立法人单位。仲裁委经审查决定追加蔬菜中心为第三人。蔬菜中心经查找发现一份曹某档案转出的存根,显示1985年11月4日曹某的档案由冷库转至派出所,但未加盖派出所的接收章,除此以外,没有其他证据说明曹某的档案已有效转出,也无法找到该档案。蔬菜中心还主张曹某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应予驳回。
焦点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就曹某档案丢失的问题,谁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首先,如果菜蔬公司在撤销冷库时未能明确债权债务的承担者,菜蔬公司就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但本案中,菜蔬公司在撤销冷库的同时,已明确该冷库及其他3家公司重组成立的蔬菜中心对冷库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鉴于此,曹某要求菜蔬公司来承担责任没有道理。 其次,在本案中蔬菜中心是否存在过错?该蔬菜中心在冷库撤销后,作为原冷库债权债务的承担单位,负有对所有员工档案保管的义务,虽蔬菜中心提供了曹某的档案转出存根,但该存根无接收单位信息反馈,且蔬菜中心也未能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证明曹某的档案已被派出所有效接收,故仲裁委对于曹某档案已转出的主张不予采纳。 最后,关于蔬菜中心主张的曹某的仲裁申请已超过申诉时效是否成立?曹某在刑满释放回京后一直在就档案问题在原冷库和菜蔬公司进行寻找和协商,上述行为已表明其在及时主张权利。曹某虽未向新成立的蔬菜中心主张过,但只是对主体认识有误,且追加蔬菜中心作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仲裁委审理后认定的结果,故对蔬菜中心超时效的主张,仲裁委不予采纳。
处理结果:仲裁委审理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原冷库将曹某开除并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后,未将其人事档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有效地予以转出,造成曹某档案下落不明,影响了曹某此后的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蔬菜中心作为原冷库债权债务承担者及其所属员工档案的管理者,未尽到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仲裁委根据曹某提出的请求、目前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劳动年限,结合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标准等因素,裁决蔬菜中心支付曹某丢失档案赔偿金4万元;驳回曹某其他请求。 (作者单位: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