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受雇为他人建房时,不慎触及距离墙壁仅有0.9米的高压****电线,被电烧灼后倒地摔伤致残,后死亡。7月2日,固始县法院审理该起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房主易某、固始县电业管理局对死者家属所受237172.06元经济损失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各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71151.62元,并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法院同时认定,死者近亲属与雇主张某在事发后达成的一次性赔偿60000元的协议有效,故驳回原告方对张某的诉讼请求;被告之一南大桥乡政府因履行了法定职责,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秋,固始县南大桥乡无建筑资质的包工头张某雇用谭某等人为该乡陆桥村村民易某承建三间二层砖混房。2007年12月17日下午3时许,谭某在给该房第二层东外墙粉刷时,左手不慎触及距该墙仅0.9米的高压电线。谭某坠落,其间胸部又被位于高压线下方的低压线烧伤,落地后造成胸椎第七、八椎体骨折。其先后在安徽省立医院、固始县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237172.06元。经鉴定,谭某的损伤程度为:截肢,属二级伤残;左前臂缺如,属五级伤残。其终身依赖护理,且需配备残疾辅助器具。
谭某住院期间,张某与其近亲属签订一次性赔偿60000元损失的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无论谭某的病情如何发展,谭家都放弃对张某的追偿,并经固始县公证处对协议进行了公证。后受害人谭某因与雇主张某、房主易某、固始县电业管理局、南大桥乡政府为医疗费用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谭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2009年3月25日,其三位继承人参加诉讼。
法院另查明,易某新建房屋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易某建房供电,由固始县电业管理局下属的南大桥乡供电所安装搭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作为房屋建筑的承包人,既无建筑资质又无安全生产设施。其明知所承建房屋距高压线太近具有较高的安全隐患,仍承包建筑;且未为其雇员提供任何安全防护条件,导致事故发生,故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在事故发生后,其与受害人的近亲属签订了一次性赔偿60000元的协议。从协议内容可推知,作为谭某代理人的其近亲属在签定该协议时对谭某的损害结果可能会扩大应能预料,其自愿放弃对后续扩大损失的追偿系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易某作为房主,不遵守《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村镇建设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经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在高、低压线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且其又将房屋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人施工,导致事故发生,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高压触电损害系特殊侵权行为,被告电业局在诉讼中未举证证明其在易某建房时履行了谨慎注意义务,且其下属的南大桥乡供电所工作人员在明知易某建房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情况下,非但未予制止,反而为其搭火供电,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南大桥乡政府未对易某的建房行为予以许可,并在其施工过程中多次予以制止,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