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卢某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侵害,在得到侵权人赔偿后,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驳回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卢某之父反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2009年2月3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卢某在许昌县某公司工作,2007年11月25日,卢某在公司领取工资后,驾驶摩托车行至公司大门口附近时,与一辆自卸汽车相撞致死。随后肇事者承担了侵权损害赔偿。2008年5月28日许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支付卢某之父因其子工伤(亡)的工亡待遇78000元。公司认为卢某之父已获得侵权损害赔偿,无权再向其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卢某之父认为公司应承担卢某工亡待遇78000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同时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先行获得侵权方赔偿、实际损失已获得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法院依照人身损害及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公司赔偿卢某之父因其子工伤(亡)的工伤保险待遇7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