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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待遇工伤待遇未为员工申报工伤 一纸判决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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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为员工申报工伤 一纸判决讨回公道
未为员工申报工伤 一纸判决讨回公道
 
       七年前,单位未为因工受伤的职工申报工伤,七年后又终止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近日,镇江市润州区法院的一纸判决为这位职工讨回了公道。
1      995年,刚满22岁的朱林(化名)成为某制罐公司的一名员工,公司规模不小,工资待遇也不错,还为员工们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2001年4月,朱林在工作中被拉伸机的小车压伤右手掌,送到医院后发现右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但是未为他申报工伤。之后,由于朱林不再适合原工作岗位,公司为他调整了工作岗位。转眼间到了2007年9月,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却向朱林发出了终止合同通知书。朱林向公司要求工伤待遇,遭到拒绝。于是,朱林申请劳动仲裁,同年10月,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因朱林受伤情况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遂朱林向镇江市润州法院起诉,要求制罐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等78000元。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朱林右手被砸伤,已构成职工工伤事故九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朱林在制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制罐公司应及时为朱林申报工伤,制罐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为朱林申请工伤认定,造成朱林申诉时无法认定工伤和作出伤残等级鉴定,本身即存在过错。对所造成的朱林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制罐公司赔偿朱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其他损失共计5.4万余元。
(翟 敏 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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