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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母上班手受伤 用人单位仍赔偿
替母上班手受伤

                     用人单位仍赔偿

    少年顶替母亲工作,手指不慎被机器绞伤。4月15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令砖厂老板赔偿少年2.5万余元(含已支付7000元)。

    2008年1月的一天,不满15岁的少年郑某到一家滑石厂找活,管理人员因其年龄幼小而没有答应。郑某说,他可以替在厂里工作的母亲干活。管理人员同意了这一请求,让郑某替母亲和他人一起铲泥。次日下午2时许,郑某铲泥时,左手食指、中指不慎被机器绞住而受伤。当天,滑石厂老板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支付7000元费用。事后,因协商赔偿未果,郑某父母代其起诉,要求滑石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7万余元。 

    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郑某父母未尽到相应监护职责,对事故应承担一定责任。滑石厂明知郑某是未成年人而让其替母亲工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周小兵  颜纯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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