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杨某按原告的损失70%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9969元。
原告王某在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工地做扳钳工。2007年12月14日,原告驾驶摩托车在下班途中与从同方向的被告杨某摩托车刮擦,致使原告倒地头部摔伤。原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1938元。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告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全椒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为工伤,经伤残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调解,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赔付原告13300元。原告获得工伤赔偿后,又以被告肇事人侵权赔偿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获得工伤赔偿后又向侵权人被告杨某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应适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