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小勇) 货车司机因交通事故死亡,已获保险赔偿金,用工单位该不该再向其支付工伤赔偿金?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该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了上诉人铭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2004年11月15日22时许,海南省铭峰实业有限公司雇用的货车司机代道恒驾驶公司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三亚市牙龙岭下坡时发生翻车,代道恒当场死亡,随车4人均不同程度受伤,汽车报废。同年12月24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向代道恒的母亲徐某、妻子及女儿赔偿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金共30万元。徐某随后又向铭峰公司提出工伤赔偿,双方因此发生争议。2006年1月12日,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徐某的申请,作出劳动仲裁,裁决铭峰公司赔偿徐某工伤赔偿金14.9万余元。
铭峰公司认为,单位已经损失了一台价值8万元的汽车,又为事故伤者付了治疗费用近6万元。代道恒所享受到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系由公司出资为其购买,而且保险公司所赔偿的30万元,已远远超出一般劳动关系引起的工伤死亡赔偿金额,这表明公司已经履行了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待遇的准备和保证行为。如再支付工伤赔偿金,则是重复赔偿。于是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但秀英区法院一审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故铭峰公司提起上诉。
海口市中级法院审议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向代道恒赔付30万元保险赔偿金,这与铭峰公司应向代道恒支付工伤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而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向被上诉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不能当然地免除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金的赔付义务;其次,劳动仲裁部门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省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及《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出铭峰公司应向代道恒支付丧葬补助、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共计14.9万余元,是代道恒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所应得的工伤待遇。故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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