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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张某和被告东营某橡胶公司于2004年3月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3年10月,张某在工作中手臂受伤后与橡胶公司在劳动仲裁部门主持下达成协议,橡胶公司向张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3000元,今后双方不再纠葛。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张某于2004年4月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张某之伤为10级伤残,应得工伤保险待遇合计相当于其2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扣除已领取的3000元,张某就差额部分20000元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