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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失公平 法院维权讨公道
夏邑法院 吴传华 李平
洪某是某建筑公司的雇工,每个工时工资40元。2005年8月12日,洪某在施工时被从上面落下的管材砸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费9800元。出院后洪某要求某建筑公司一次性解决这笔费用,该建筑公司同意了洪某的要求,并与洪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公司给付洪某以后医疗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补助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14000元,并提出今后出现一切后果洪某自行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洪某迫于生活困难,最终同意了。后来洪某为治疗该伤又花费31080元。洪某找该建筑公司要求继续给付医疗费,该建筑公司拒不给付,洪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洪某受伤后双方虽然和解,但是洪某对自己今后治疗并产生医药费认识不清,对享受工伤待遇更是不知情。某建筑公司作为企业显然应当知晓工人在工作中享受工伤待遇的规定,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书是在洪某存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对洪某显失公平,据此,某建筑公司应当给付洪某工伤待遇。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