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医疗诉讼医疗诉讼雇员工伤雇主担 起诉承揽方被驳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雇员工伤雇主担 起诉承揽方被驳

雇员工伤雇主担 起诉承揽方被驳

固始县法院吕志豪 姚永军  


    6月29日,固始县法院驳回原告梁某要求施工工程承揽人黄华平赔偿其子因施工时被电击死亡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22日,固始县长城建筑总公司因在县城红苏路南端建设红苏花园商品房,与冯国永签订《塑钢窗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红苏花园的塑钢窗施工;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由冯国永负责。冯随后雇佣梁某之子等七人进行施工。9月5日下午,梁某之子在该楼群工地安装不锈钢拉手时,被高压电击中死亡。后梁某与冯国永达成赔偿协议,由冯一次性赔偿梁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梁某以长城公司负责人黄华平为工程受益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由,要求黄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140元。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之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死,依法应由雇主冯国永承担赔偿责任。长城公司负责人黄华平与冯国永签订的是承揽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冯国永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失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梁某起诉定作人黄华平无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梁某诉讼请求。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雇员“工伤” 发包方负连带赔偿责任吗
下一篇:承包工程无资质 雇工摔死要赔偿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