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工伤雇主担 起诉承揽方被驳
固始县法院吕志豪 姚永军
6月29日,固始县法院驳回原告梁某要求施工工程承揽人黄华平赔偿其子因施工时被电击死亡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22日,固始县长城建筑总公司因在县城红苏路南端建设红苏花园商品房,与冯国永签订《塑钢窗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红苏花园的塑钢窗施工;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由冯国永负责。冯随后雇佣梁某之子等七人进行施工。9月5日下午,梁某之子在该楼群工地安装不锈钢拉手时,被高压电击中死亡。后梁某与冯国永达成赔偿协议,由冯一次性赔偿梁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梁某以长城公司负责人黄华平为工程受益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由,要求黄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140元。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之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死,依法应由雇主冯国永承担赔偿责任。长城公司负责人黄华平与冯国永签订的是承揽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冯国永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失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梁某起诉定作人黄华平无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梁某诉讼请求。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