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工伤雇主、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调解案例
(2011)郑民二终字第788号
案件事实:
2009年7月15日,郑州某公司与杨某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杨某承包装修郑州某公司业务大厅吊顶等工程施工,雇佣人员因工作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赔偿责任由杨某承担等。杨某雇佣了陈某等人干活,陈某在脚手架上干活时不小心摔掉地上严重受伤,花费医疗费46510.52元。出院后陈某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等85万多,同时要求郑州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陈某经伤残鉴定为三级伤残,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承担赔偿责任,郑州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因有重大过错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赔偿陈某40余万元,郑州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郑州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办理过程:
我们接受郑州某公司委托,代理其二审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我们提出代理意见为:1、在原审中,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不对陈某护理依赖进行鉴定不当。2、装修工程承包人杨某在施工时租赁了在市场上通用的、安全的脚手架,可以正常移动、固定,本身不存在安全隐患。本案中陈某之所以发生事故,是因为他人在移动脚手架时其本应下来而其为了省事继续站在上面导致其在脚手架移动时站立不稳不小心摔下来受伤,是其违章操作造成的,与施工条件没有关联。另外法律法规对本案的小型装修工程没有要求必须是有资质的企业承包施工,也没禁止个人参与此类小型装修工程承包。所以郑州某公司并没有将装修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的情节,郑州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关于扶养费问题,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其他标准计算,在没有鉴定陈某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情况下就按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计算扶养费显然是不合适的,既使参照三级伤残来计算,也应以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总额乘以80%来计算,一审判决关于扶养费部分应予纠正。4、关于定残后护理费问题,陈连显的护理依赖级别及护理期限的确定是非常专业的,只能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才能确定,不能草率确定,否则会影响相关人的合法利益,原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就按全部护理依赖等级及最长护理期限计算护理费显然不适当,陈某的健康状况也不可能是全部护理依赖,也不需要20年的护理期限。即使参照三级伤残来计算护理费,也应按一人护理、全部护理依赖标准计算的护理费总额乘以20%来计算。所以原审关于护理费的判决理应改判。等等。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主持了多次调解,在我们不懈努力下,郑州某公司与陈某互谅互让,在杨某同意下,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为郑州某公司节省了10余万元。
调解书主要内容:
1、杨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郑州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郑州某公司在2011年9月2日之前一次性将30万元赔偿金支付给陈某,支付完毕后,有权向杨某追偿。等。
结果
郑州某公司已按调解书履行了义务,正在向杨某追偿。
提醒:
工程发包一定要发包给有相应资质、有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以免发生侵权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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