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刑事附带
民事调解案例
(2011)二七刑初字第110号
事情经过:
2010年6月14日3时许,周某某驾驶豫ACY351轻型厢式货车沿郑少洛高速公路由向东行驶至13公里处时因故障停靠在应急车道内,乔某某驾驶豫A08V93号小型普通客车同向行驶至此处时追尾,造成豫A08V93号乘车人赵某某当场死亡,司机乔某某、乘车人韩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拨打110后报警后离开事故现场。后来周某某在被通知前来交警大队处理事故时被抓获,经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桥某某负次要责任。另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系豫ACY351轻型厢式货车交强险承保人。
调节经过:
本案交通肇事发生后,我接受周某某委托与死者家属韩某等、伤者乔某、韩某进行了多次协商,因双方赔偿数额差距过大,没有调节成功,在法院审理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过程中,死者家属韩某等提出575013元赔偿,伤者乔某提出141645.7元赔偿,伤者韩某提出186886.48元赔偿。在主审法官武巧玲耐心热情多次主持调解下,在双方律师不懈努力下,在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基础上,双方达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
调节协议内容:
一、 周某赔偿死者家属韩某等、伤者乔某、伤者韩某共计21万元,其中2011年3月30日前先行支付死者家属韩某等10万元、支付乔某、韩某各1万元,待周某释放后一年半时间内分别支付乔某、韩某各四万五千元。(该赔偿款不包括已支付给死者家属韩某的1万元和支付给伤者韩某的五千元。)
二、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协议生效后20日内支付死者家属韩某等10万元,支付伤者乔某、韩某各1万元。
三、 死者家属韩某等、伤者乔某和韩某对周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四、 各方再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
结果:
周某家属按照上述调解协议履行了赔偿责任,受害人已实际得到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周某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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